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立法人,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立法人,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纳税。*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
如果在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境内外机构的盈亏相互弥补,因此,在期间若发生分公司亏损,分公司的亏损也无法冲减总公司利润。
根据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1.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2.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再向工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3.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报送资料】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1. 《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非“三证合一”单位纳税人、非“两证合一”的个体户提供);2.投资人签章确认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或举办方签章确认注销的文件复印件 (加盖纳税人公) ;3.《*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上海市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登记表》、《清算报告日会计报告》、《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4.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破产纳税人提供,加盖公);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复印件(吊销工商执照纳税人提供,加盖公);6.未验旧、未使用的;7.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8.承诺书。
理疑难税务吊销转注销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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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正副本
2、税务正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4、银行许可证原件和信用机构代码证
5、法人和股东复印件
6、法人和会计的联系电话
7、**年的所有账本、凭证及报表。(包括每月的报税报表和年报报表)
有异常名录不用怕,要是因为地址的原因,你再重新找一个实际的地址或者是能配合核查的地址,把公司迁过去,再去工商那提交解异常的材料,工商会去核查地址,确认地址没问题后他们会把异常给解了。
如果是同区域内迁址的话做同区迁址就可以了,不同区域则需要做跨区迁址,所需材料及流程如下:1. 公司执照,营业执照正副本2. 公司税务登记证,登记证正副本(未五证合一的)3.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未五证合一的)4. 公司章程5. 新地址,租房合同6. 跨区迁址需要提前去工商局备案,预约好时间才可以去交材料。7. 迁税务的话要公司近三年的总账明细账凭证及各种报表。
疑难注销、无正件注销,、吊销转注销,、税务非正常注销,、公司地址异常注销,、公司正常营业注销、解非正常、变更地址、变更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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